111-1校內清寒優秀獎學金減免學雜費申請(欲申請者,申請表可向教務處索取或網路自行下載):
1.有「中低收」、「身心障礙輕中度」、「清寒證明」資格者,請填寫「清寒優秀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表」、證明文件影本。
2.無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請填寫「清寒優秀學生減免學雜費申請表」、「清寒優秀學生減免學高中部雜費申請證明表」。
申請表可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經家長導師簽章並檢附證明文件後於截止時間前繳交至註冊組
※收件截止時間:
請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於111年5月19日(三)~111年
5月26日(三)17:00前持證明及填具申請表(可以自行
下載填寫使用)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本項減免,未依規定
期限繳交申請表件者,視同放棄減免資格。
3.申請資格:
(一)申請學生應具有下列各款之條件:
1.前一學期(110-2)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2.前一學期(110-2)體育成績70等以上者。
3.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或經導師依學生個別事
實情況予以證明。
(原住民、軍公教遺族、低收入戶及身障重度者已減免全部學雜費,故無法申請本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