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Post author:ashs570Post published:10/28/2025Post category:人事室公告 / 未分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下載 Post Views: 141相關內容臺北城市科技大學辦理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新尖兵試辦計畫」03/28/2022臺南市113年度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籌備處主任遴選簡章03/15/2024轉知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級中學校長遴選資訊02/1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