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

一、除第4條第1項第4款、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責外,其
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二、第18條第1項規定,落實校園全面禁菸

三、依本法第47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配合本法之施行,請加強宣導,於施行日起,落實全面禁菸,並
依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以避免受罰。

四、「菸害防制法」條文涉各級學校之重點,包括全面禁止類菸品(電子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加熱式菸
品),提升禁菸年齡至20歲、違反者需受戒菸教育,以及增列大專校院為全面禁菸場所等。

五、上述條文自112年3月22日起施行,為保障教職員工生健康,建請學校透過跨處室合作持續推動類菸品、指定菸品
防制措施,辦理戒菸教育與輔導及校園禁菸環境維護工作等。

六、禁菸場所標示請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下載使用(網址:https://health99.hpa.gov.tw/;路徑:
首頁>找教材專區>輸入關鍵字:禁止吸菸)或請洽各地方政府衛生局索取;本法規定,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
詢。

敬請參閱下列菸害防制法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833&pid=11993 菸害防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