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校內清寒優秀獎學金減免學雜費申請(欲申請者,申請表可向教務處索取或網路自行下載):
一、申請資格:
(一)前一學期未受小過以上處分。
(二)前一學期體育成績70分以上者。
(三)具備下列身分別之一:
1.中低收入戶。
2.具清寒證明者。
3.本人或家長輕度、中度身心障礙並經導師依學生個別
事實情況予以說明(填具申請證明表)
4.導師推薦者:導師依學生個別事實情況予以說明(填具背面申請證明表)。
(原住民、軍公教遺族、低收入戶及身障重度者已減免全部學雜費,故無法申請本獎學金。)
二、申請方式: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請檢附正本;本人或家長輕度、中度身心障礙請檢附輕、中度身障手
冊影本(正本驗畢後歸還)]
(三)申請證明表(本人或家長輕度、中度身心障礙者及導師推薦須檢附)。
(四)前一學期成績單(由註冊組提供)。
三、申請時間:
112年5月29日(一)~112年6月6日(二)前,檢附申請表及證明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本項減免,以備審
核資格;未依規定或逾期繳交本申請表者,視同放棄減免資格。
四、審查作業:
申請後由「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清寒優秀學生學雜費減免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若經審查通過
者,逕予減免學費及雜費;未通過者,不予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