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主旨:「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B號函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自修正發布日起生效,本注意事項修正發布前,已進入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招標程序者,得依原注意事項繼續辦理。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校園安全防護科龔紀綸先生(電話:02-77367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