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已退休公務人員及教職員(含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
給付金額,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詳如附件。
二、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A號令,核釋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 運動教練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及第十九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