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月23日高市教社字第11430638600號函辦理。
二、本月宣導重點如下:
1 2 月交通意外案件統計分析, 交通工具 以「自行車」最多計 34 件「機車」次之計1 9 件 車禍型態以「與他人擦撞」最多計 36件、「自摔撞」次之計 27件。 另有學生機車無照駕駛7 件。
(一) 個人代步工具使用規範
1.合格醫療用行動輔具輪椅、醫療用電動代步車
(1) 視為行人可在人行道通行或在未設置人行道之道路靠邊通行請提醒家中長輩遵守規定 。
(2) 不在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
2.運動休閒工具滑板、滑板車、直排輪
(1) 視為運動休閒工具不得於一 般道路及行道使用僅能於封閉區域使用 。
(2) 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足以交通阻礙者,處新
臺幣 500 元 罰鍰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8 條
3.電動代步工具(電動滑板車、電動雙輪車 、 電動獨輪車)
(1) 雖法規已增訂個人行動器具為慢車惟尚未正式實施,在相關配套及使用規範未訂定前仍不得於一般道路及人行道使用 僅能於封閉區域使用 。
(2)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 、 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新臺幣 1200~3600
元 罰鍰 。 道 路交通管理 處罰 條例 第 69 條
結論 以上 3 種 型態 之代步 工具 ,皆不得 於 道 路 上 任意 行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