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4年7月2日臺教綜(五)字第1140070594號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7月1日FDA食字第1141301567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13年7月4日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0076800號函,函轉該署發布之旨揭手冊,加強宣導及利用,該署為持續精進食品中毒事件處理流程,特修正旨揭手冊內容如下:
(一)增訂衛生局得命業者暫停作業之共通性原則。
(二)於細菌性病因物質新增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並酌修相關文字。
(三)酌修文字(含英譯)及用詞,以臻語意明確與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