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教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調查權責歸屬研析表。

一、依國教署114年10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0077853號函辦理。

二、依114年6月26日教育部第11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6次委員大會之會議決定,為統一事權,避免割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大專校院、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之不同作法,教育部研議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修正前依現行規定及研析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