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Post author:ashs570Post published:10/28/2025Post category:人事室公告 / 未分類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下載 Post Views: 9相關內容桃園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 情警戒防疫強化措施10/13/2021「第五屆CUTE盃遊戲美術設計創意大賽」活動,04/29/2022教育部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111學年度第一學期「薪傳.傳心」教師主題團體實施計畫10/0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