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內容疑義Post author:ashs520Post published:12/29/2023Post category:學務處公告主旨:有關「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內容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5日臺教學(五)字第1120117306號函辦理。二、鑒於現行交通法規繁多,無法逐一列舉,有關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學(五)字第1122805080A號令修正發布本注意事項第3點第3項規定「…重大違規及重大肇事紀錄…」意旨,係指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並有吊扣駕駛執照紀錄之情事者。相關內容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2024年口腔健康打卡保衛戰」活動04/19/2024111學年國高中新生校服繡製標準08/19/2022檢送高雄市社福慈善總會辦理品格教育繪圖孝親活動競賽10/1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