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學年度高三生未達畢業標準審查會議已於113年5月27日(一)召開完畢,未達畢業標準名單公告於本校教務處,有疑問之同學請到教務處註冊組反映。
本學年度高三畢業生畢業標準係依據『國立高師大附中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108課綱)』第參點
第七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綱所定畢業條件(同時符合):
1.畢業之最低學分數:取得150學分。
2.必修及選修學分:部訂及校訂必修至少取得102學分、同時選修學分至少取得40學分。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第八項規定:修業期滿,修畢課綱所訂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學分,發給修業證明書。
未達上述畢業條件,且修業期限內累計應修學分未達 120 學分者,發給歷年成績單。
取得重修課程學分後,同學可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畢業證書。
欲領取”修業證明書”的同學,請攜帶個人2吋照片1張,於6/3(一)起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