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Post author:ashs570Post published:10/02/2025Post category:人事室公告 / 未分類1140924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下載 Post Views: 10相關內容本市113年各級學校慈孝家庭楷模暨表揚活動實施計畫11/29/2023國家發展委員會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於112年合製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數位課程已登載於「等公務園+學習平臺」12/14/2023國立高師大附中113學年度第一學期兼任代課教師甄選簡章(7/29更新)07/3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