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政府課程資訊管理平台系統」各式職業訓練課程

一、依據職業訓練法第4-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先予敘明。
二、為整合各單位辦理訓練課程之資訊,提供民眾便捷查詢管
道,本署業建置「政府課程資訊管理平台系統」(https://etrain.etraining.gov.tw/gtims/),提供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各縣市政府刊登所辦理之各式職業訓練課程,且相關課程訊息即時揭露於本署「台灣就業
通」及「職業訓練整合網」網站,提供一般民眾查詢可參加之政府機關所辦理職業訓練課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