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已退休公務人員及教職員(含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及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A號令,核釋校長、教師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

一、有關已退休公務人員及教職員(含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

閱讀全文轉知已退休公務人員及教職員(含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及教育部111年4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114201437A號令,核釋校長、教師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