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學生請假暨缺曠課規定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請假暨缺曠課規定
110年07月03日經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11年06月30日經110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其中有較多修訂做法如下:
(三)病假:
1、病假當日家長須以電話先向導師或學務處請假,返校後即辦理請假手續。如因特
殊困難准於三日內辦理補假手續,逾期仍以曠課處理。
2、在校時因病必須離校者需填具臨時外出單由保健室證明及導師核准後,至學務處
填寫外出登記簿核准後方得外出;緊急事故則由學務處完成查證後核准外出。
3、請假單須有家長或監護人之簽章,並檢附就醫證明(就診收據),三日(含)以上須
醫生診斷書,如未檢附證明文件以事假辦理
4、段考期間無論時日長短,均須檢附當日上午醫師診斷證明,首先會教務處教學組
審核。
5、賃居生請假家長欄由房東或導師簽章。
6、上課期間因身體不適於健康中心休息,須於規定時間內完成補請假手續

(七) 喪假:須檢附證明或家長出具證明辦理請假。
1.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日。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日。
4.喪假得分次申請,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