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注意事項

一、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溪頭自然教育園區查獲民眾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案。

二、志願服務法第20條規定:志工服務年資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以登錄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實際服務時數為主,基礎與特殊訓練及參加研習等不計服務時數),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三、由於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等,故協助宣導本校教職員工生為免觸法,注意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志願服務榮譽卡」,如經查獲使用偽造之志願服務榮譽卡,將涉及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檢附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來文1份)

【補充宣導】凡有志從事志願服務或已在服務尚未完成基礎暨社會福利類訓練的民眾,可自行參考~112年度社會福利類志工-志工基礎暨特殊教育訓練(連結網址https://www.kva1205.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