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學年度第2學期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

主旨:111學年度第2學期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案,請轉知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並於112年4月17日前函報本署,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提供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要點」(如附件1)辦理。

二、本獎學金申請對象:

(一)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學校業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定招收計畫,並自境外招收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外國學生,但不包括國中階段已在臺就讀之外國學生。另申請對象不包括僑生。

(二)香港澳門學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讀辦法」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三、獎學金項目及基準:

(一)入學獎學金: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

(二)學期獎學金:自第二學期起,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至第三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總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功過相抵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每人每學期1萬元。

(三)外國學生及港澳學生學業成績及格分數如下:

1、外國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一年級以40分為及格,二年級以50分為及格,三年級以60分為及格。

2、港澳學生:依上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60分為及格。

四、申請方式及作業時程:

(一)符合申請對象之學生,於開學後30日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2)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二)請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彙整列冊(如附件2、3、5及證明文件)於112年4月17日前逕送本署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由教育局(處)彙整列冊(如附件2、3、4、6及證明文件)並經審查後於112年4月17日前函送本署核定。

五、另倘於前一學期期間入學而未及申請「入學獎學金」之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請併同本次提出申請。

六、檢附「教育部提供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要點」、「教育部提供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作業流程」(如附件7)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