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課程實施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15057B號函及112年9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123516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施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合格教師。

(二)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三)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

(四)未具備前三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

三、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